第四章 重点学科评选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关于评选办法:
1、各学院成立初选组,评选出本院申请评选的学科,原则上每个学院参加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和校级重点扶持学科评选的学科不超过3个,对学科建设取得突出成绩的学院可适当放宽。
2、学科点须认真填写《延安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申报书》,于规定时间内将申报书一式九份报研究生学院,逾期不再受理。
3、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和评选。
4、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最后由校务会议研究确定重点学科名单。
第五章 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管理遵循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实现目标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学科点三级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研究生学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重点学科的评审布局、资金投入及评估,并通过政策引导、评估和拨款相结合的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目标确立、计划执行、资源配置等工作。对重点学科定期进行检查,协调解决各学科在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校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学科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制定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组织指导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的申报论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组织各种检查、评估等材料。学科带头人应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正确估量本学科的发展潜力,广泛吸收学科成员参与制订实施具有效力和效益的目标规划,确保学科点能够取得良好的整体工作绩效。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重点学科带头人对学院和学校负责,学科组成员对学科带头人负责,做到奖惩分明。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期完成后,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可申请继续建设,申请继续建设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周期,但鼓励申请更高类别的重点学科建设(如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可申请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可申请省级重点扶持学科等,依此类推);经评估验收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校内同一人员不得在同一建设期作为不同校级重点学科的成员。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根据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统筹安排。经费使用计划应由重点学科带头人按照学科建设规划制定,并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研究生学院、财务处和学院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权归学科组,学科带头人负责支配学科建设经费。经费使用必须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学院审批,要严格执行经费计划,遵守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已纳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建设的学科,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按配套经费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挪作他用。资金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
1、重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的购置;
2、信息网络的建立和运行;
3、重要学术交流活动;
4、重要学术论文发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
5、学科开展科学研究费用;
6、改善研究生的培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学科带头人应于每学年初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七章 评估验收
第二十四条 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依照每个学科点的建设规划,定期对学科点的建设管理效绩进行评估,一般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评估。
第二十五条 学科点定期对年度目标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并接受学校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 达到以下要求的,评估成绩为合格:
1、学科发展方向明确,态势良好;
2、学科方向保持明显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与地方和企业的合作教育与合作研究;
3、学术氛围浓厚,学术交流活跃,信息渠道畅通;
4、建设经费使用效益好;
5、团结协作,教学、科研、管理绩效突出;
6、学术队伍结构合理,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措施得力;
7、学科点完成预定目标和任务;
8、学科带头人完成预定目标和任务;
9、以上绩效特别突出者,可评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 属以下情况的,评估成绩为不合格:
1、研究方向失去原有特色和优势;
2、学术交流开展不力,信息获取手段陈旧;
3、建设经费使用效益差;
4、学科缺乏凝聚力,教学、科研、管理绩效差;
5、学术队伍老化,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措施不力,缺乏后备力量;
6、学科点或学科带头人未能完成预定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八条 评估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评估成绩不合格的,限期提交整改报告,重新接受评估,重新评估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校重点学科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