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作用、学科的监督管理以及院(系)的组织管理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界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包含以下三类: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抽检过程中产生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抽检评议的3份评阅意见中有2份以上(含2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份评阅意见中有1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若有1份以上(含1份)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3.在学校组织的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三条 对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及评语,由校研究生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院(系)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各院(所)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1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处理意见。
第四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
(一)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者的处理
1.若在其获得相应学位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等部门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由研究生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撤销其学位。
2.如若在其学位申请期间,由学校、学院等部门抽检、送审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直接按延期答辩处理。
(二)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处理
1.其在下一年度所指导的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部参加盲审。
2.如其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中出现1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从下一学年开始取消招生资格1年。
3.若3年总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从下一学年开始取消招生资格2年。
4.若3年总计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从下一学年开始取消招生资格5年。
5.取消该导师当年度参加各种评优的资格。
6.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若抽检评议结果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取消其在我校研究生的招生资格,该导师的其他在读研究生在学科组织下变更导师,学校不再受理该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的答辩申请。
(三)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
1.研究生培养单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主管校长对培养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限期整改。
2.若经整改后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将该单位学位授权点列为动态调整对象。
3.根据“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数量和层次,在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分配方案中做限制处理。
4.在学校范围内公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校内评阅人。
5.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
第五条 异议申诉。若导师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专家评议意见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通知的2周内向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专家评议意见以及导师的申诉理由及时重新审查学位论文及其评阅意见、答辩记录。若认为专家评议意见确实存在异议,由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