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陕西省医学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延安大学咸阳医院与延安大学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企业与学校的共同发展,延安大学咸阳医院董事会特设立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旨在鼓励更多优秀教师和学生积极投身医学事业。根据双方协议,由延安大学医学院制定该教育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面向延安大学医学院教师和医学类各专业的学生。按学年度每年9月评选一次,每次奖金额度暂定为10万元。奖励标准为每学年每位获奖教师5000元人民币,每位获奖学生2000-4000元人民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教师奖励条件:
1、评选原则
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标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
②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侧重教师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教育和影响,以及对学生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表达能力培养的成效。
③向基础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中青年教师倾斜的原则。
2、评选条件 (前五项为必备条件,后三项为任选一项)
①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②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及以上的医学院在编教师或附属医院临床教师(包括非隶属附属医院)。
③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近三年连续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学生评教在前30%者。
④近三年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主持省级、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编、副主编出版的教材、专著1部,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科技荣誉奖1次以上。
⑤近三年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在教学内容、教材、方法、手段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质量工程项目,或取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发表教学文章1篇,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讲课比赛二等奖以上。
⑥注重因材施教与学生的各种能力的培养,并取得显著成效,其培养、指导的学生在科学研究、技能竞赛、设计比赛、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成绩突出。
⑦近三年内曾取得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⑧近三年内曾获得过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优秀奖”者。
3、评选名额
每年根据条件评选出医学院教师和附属医院临床教师2-4名。
第四条 “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学生奖励条件:
1、评选条件
①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修业一年以上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②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热爱医药卫生事业,具有牢固的专业思想;品德高尚,遵纪守法;学习勤奋,综合成绩较高。
③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总分在本年级本专业名列前10%,考试考查各科成绩均无不及格;或有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杂志发表,或者参加各类活动获省二等奖以上者(第一主持人),可以参评。
④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参加临床技能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者优先参评。
⑤在校期间做出突出贡献者,或校级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⑥积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非学习上网等不良习惯。
2、评选名额
每年评选30名。其中一等奖5名,每人奖励4000元,二等奖10名,每人奖励3000元,三等奖15名,每人奖励2000元。
第三章 评选工作
第五条 延安大学咸阳医院成立“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励最终审核工作。
第六条 由医学院有关领导、教师和学生管理干部组成“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评选工作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评选小组的组成报管理委员会备案。
“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评选工作小组:
组 长:韩继明
副组长:马延龙
成 员:马 莉 刘晓斌 王 璐 杨彦玲 刘锦文
魏晓丽 学生会主席
办公室:李伟红 纪 荣
第七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教师,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向“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经学生管理干部和学生代表民主评议推荐排序后上报评选小组办公室,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评选小组应按本规定的奖励条件,按分配名额评选推荐候选人,在院内公示并报送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待报“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管理委员会”批复后进行颁奖。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在延安大学医学院建立“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账户。
第十一条 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管理委员会负责“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款项的转拨及管理工作,并监督奖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专人负责奖励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三条 “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的开支包括:教师和学生奖励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育奖的评选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合理,以真正激发教师的工作和学生学习热情,不允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院师生有权利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发现问题可以向评委工作小组和管理委员会反映。如情况属实,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奖励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延安大学医学院负责解释,其修订需征得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起执行。
附件:1.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优秀教师奖评审表
2.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优秀学生奖评审表
3.陕西精诚医学教育奖人选情况简表
抄送:各位院领导。
延安大学医学院 2014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