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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2020-10-18 11: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区实践教学基地是医学生进行生产实践的重要场所,是我校实践教学基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区实践教学基地的定设与管理对提高医学生从事全科医学服务的兴趣、培养医学生社区卫生服务意识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社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教学基地的功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社区实践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我校本科及规培学生教学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三条 社区实践作为我校实践教学体系的组成部分,着眼于学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培养,肩负着提高学生全科医疗能力、医患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健康教育能力、社区预防保健能力、卫生管理能力的重要任务。

第四条 社区实践教学基地承担的任务类型包括我校本科及规培相关专业社区卫生实践教学,学生早期参与社区卫生实践活动,全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教育任务。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教学条件:

(一)能按照相关专业社区卫生实习大纲要求完成本科学生实践教学任务。

(二) 有固定的见习、实习等教学场所,布局合理,符合教学要求。

(三) 教学科室齐全,包括全科诊室、预防保健室、慢病诊室、相应医技科室、健康宣传室等,有满足教学需求的教学设备。

(四) 有稳定的教师队伍,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践指导教师应具有本科学历并有3年以上社区卫生工作经历,或专科学历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社区卫生工作5年及以上的执业医师。

第六条 教学管理制度设定

(一)社区实践教学基地要有系统的教学管理制度。除学校下发的各类规章制度外,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的各类教学人员职责、师资队伍培训制度、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制度等。

(二)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应有专门教学管理队伍,能够根据教学任务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学实施计划,并检查、督导各个教学环节。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是具有组织生产实践活动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校组织专家统一进行考察和认定。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学校专家评审后,经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学校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署协议并挂牌。协议书应包括双方合作目的、承担职责、合作年限等内容。协议书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两份。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十条 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对基地建设的宏观管理与组织协调,相关学院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业务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 基地设定应满足教学需求,以学科建设为依托,加强教学经费投入,加强软硬件建设,不断完善教育教学功能。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实践教学经费随实习相关经费由学院与社区卫生实践基地进行结算。经费的使用必须依据基地的实际教学任务,专款专用,并符合学校相关财务规定。

第六章 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 学院应根据培养计划和实践教学要求制定基层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计划,定期对社区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必要的教学指导,并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制订社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评估标准,定期组织专家对教学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教学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各学院应指导其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解除合作关系。合作协议到期,经考核、评估符合教学要求的,按学校工作流程续签合作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各专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社区实践教学基地管理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过医学院教学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医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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