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掌握和了解临床课堂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延安大学关于听课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听课人员
1、医学院及各临床教学基地领导
2、教学管理人员
3、教研室主任及课程负责人
4、任课教师。
二、听课要求
1、听课范围包括各学院按计划开设的理论课、见习课及实验课;
2、听课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
3、听课人员应提前进入课堂,了解学生到课情况、教学现场的运转情况,并认真、如实地填写听课记录表,必要时可向任课教师反馈意见;
4、每学期院领导听课不少于2次,主管教学工作的各级领导听课不少于4次,其他干部听课2—3次,教师听课1次;
5、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应在每学期开课前将听课记录表、本学期教学计划或课表发给听课人员。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四、本办法经过医学院教学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