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保证临床理论、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环节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教学基地管理,优化教学基地教育教学职能,提高教学基地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卫健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教育部、卫健委有关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为指导,以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为目标,以提高临床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制度和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学校在临床医学教育教学中的组织和导向作用,科学规范教学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评估,促进教学基地间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巩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成果,实现医学教育与卫生事业协同发展。
第三条 主要任务:完成临床教学工作,培养合格医学专门人才;提高教师素质,培育优秀的师资队伍;强化学科建设,构筑医、教、研全面协调发展的平台。
第二章 临床教学基地基本准入
第四条 延安大学医学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进行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一体化的终身教育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指与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医疗机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分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包括非直属附属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实践基地。
第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工作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其主要教学任务包括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等。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条件依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指与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医疗、科研任务不变。非直属附属医院与我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承担我校的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建设非直属附属医院应首先由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学校申报,由学校组织专家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延安大学临床教学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对医院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报上级卫生、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下达文件确认,双方正式签定非直属附属医院协议并挂牌。
第七条 教学医院是指与我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综合性医院,承担学校的部分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教学医院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教学医院的确立,须由医院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学校申报,由学校组织专家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延安大学临床教学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对医院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双方正式签定教学医院协议,学校下达文件确认并挂牌。
第八条 实习医院是指我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以外,愿意按我校教学要求,服从学校教学管理,承担学校实习教学任务的医疗单位。由学校组织专家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延安大学临床教学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对医院进行评审。学校与实习医院之间通过签定教学关系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实习教学的正常、稳定进行,保证实习质量。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第九条 社区卫生实践基地是医学生进行实践教学重要场所,主要培养学生社区卫生服务意识和能力。实践基地根据学校相关专业实习教学需要和实践基地发展需要共商建立。实践基地的建立参照学校有关建设标准进行评估,并通过签定教学关系协议保证实习教学的质量、有序与规范。
第三章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第十条 基本教学设施建设:临床教学基地应不断加大教学经费投入。根据不同需要,设置教学办公室、教研室、教室、示教室、临床技能训练中心、阅览室、活动室、宿舍、实习生值班室、食堂等,确保具有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基地应建设一支学历层次较高、业务能力较强,且有良好医德医风和工作作风、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附属医院承担临床理论教学任务的医师,应具备主治医师或讲师及以上职称,鼓励主任医师或教授授课;承担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的医师,应是高年资医师及以上职称。其他实习基地的实习带教教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制定临床教学基地兼职教师职称评聘办法,并按期评聘临床教学基地带教教师兼职教学职称。其申报工作由医学院、人事处协调共同实施。
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临床教学基地根据学校的各项教学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特点,制定自己的教学建设和管理制度,并汇编成册,报医学院存查。
第十三条 学校按计划对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定期评审,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评估工作由教务处、评估处、医学院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到教学基地,以利改进提高。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延安大学临床教学基地评估指标体系》。临床教学基地评估由医院对照标准,先行自评,再由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医院全面评估。
第四章 临床教学基地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组织管理:临床教学基地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由教务处主管,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管理。有关教学工作由医学院与教务处一起,会同临床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于教学基地教学以外的其他工作,如学生工作、科研、师资培训、研究生学位点、图书、现代教育技术等工作,由医学院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各临床教学基地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非直属附属医院由学校下达非直属附属医院院领导聘任书,其中应有一名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并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应的教研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临床课程学习和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教学基地双重领导和管理。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实践基地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学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习教学和实习生教育管理工作。同时,还应注意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医德医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做好学生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临床教学基地与学校的责任
1.临床教学基地应选派具备带教教师资格的医护人员承担带教任务,带教教师的数量须满足临床教学的需要,并提供临床教学所必须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2.临床教学基地应建立教学激励机制,将临床教学工作纳入医护人员个人绩效考核,鼓励医护人员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以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3.学校应与临床教学基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提供专业信息和具体的教学指导,保证临床教学的顺利进行,学校进行的重大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邀请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部门和带教教师代表参加,并在学科建设,科研和医疗工作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帮助进行师资培训,切实提高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科研和医疗水平。
第十九条 带教教师与医学生规范
1.带教教师在指导医学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时,牢固确立教学意识,不断更新教育思想、教学理念,应坚持“教书育人”,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三基”和“三严”,医疗行为规范、法规,医患沟通和安全意识等方面的教育。
2.临床带教教师应积极说服病人配合临床教学活动,尊重病人的知情权、保护病人的隐私权,在安排临床教学活动之前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切实保证临床教学活动的安全顺利完成。
3.医学生必须在带教教师的现场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相关临床实践活动,在临床实践中提高临床业务能力和水平,提升职业素养;不得在没有带教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医学生应关爱病人,保障病人的安全,保护病人的隐私及相关权益。
4.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如果未经临床带教教师的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临床教学基地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临床理论教学管理应按学校有关的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校根据教学计划提前3个月下达教学任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根据教学任务组织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在承担临床理论教学任务时,同时承担临床见习任务。临床医学专业的临床理论教学结束后,对于主干课程采取学校统一考试,其它课程由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组织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毕业实习教学任务主要由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社区实践基地承担。学校根据实习计划提前下达实习任务。临床教学基地根据学校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组织实习教学。
第二十二条 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实习结束后,由学校组织毕业考试,采用理论考试和多站式临床技能考核(OSCE)相结合的模式。其他各专业实习结束后,毕业考试形式、内容和要求,由学校相关院(系)根据要求自行设置。
第二十三条 教学检查: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自行组织临床理论教学检查,包括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学校由教务处、评估处牵头,组织医学院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毕业实习检查按学校实习中期教学检查方案执行,由医学院组织,检查包括实习生的实习质量、带教教师的带教情况、医院实习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教师授课和带教质量评价:包括学生评教、教师互评、教学专家督导组评教、领导及管理干部评教,评价范围包括理论教学、见习教学、实习教学。有条件时实行网上测评。
第二十五条 教学专家督导: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要成立各自的专家督导组,负责临床教学督导工作,参与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研究:学校根据教学需要拟定各项教学改革指南,鼓励各教学基地根据学校的方案,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包括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人文实践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
第二十七条 教学会议: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举办临床教学工作会议,由医学院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医学相关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过医学院教学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