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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临床新任教师教学能力培训管理办法
2020-10-18 11:42  

第一条 培训范围

新任教师指在直属附属医院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以及在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持延安大学教师聘任证书首轮讲课的新医师。

第二条 培训目的

强化师资教育,固化言传身教、立德树人的育才意识;强化规章制度教育,固化言行举止、职业操行的准则;强化基础理论和技能操作教育,固化教学方式方法标准;强化人文教育,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强化综合知识教育,固化交叉融合的团队精神。

第三条 组织管理

(一)医学院和医院共同负责新任教师培训的管理和监督。

(二)医学院和医院共同负责新任教师培训的组织实施。制定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考核办法,报医学部备案。完成培训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基本要求

(一)制定每一位新任教师培养计划。

(二)完成不少于40学时的理论培训。

(三)旁听本学科开设的所有课程。

(四)旁听23门相关学科的课程。

(五)专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核、技能考核、考勤考核、书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培训心得等。

(二)考核合格者由医学院颁发“教师培训合格证”。

(三)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参加相关培训。

(四)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教学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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