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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问题解析
 

一、关于签约和派遣问题

(一)签约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签约就是你和用人单位双方相互了解后,有意向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也有意向接收你,此时,需要签订一式四份的就业协议书,以此为据办理报到证。

(二)签约的手续有哪些?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谈妥后,需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盖章,然后交各学院盖章,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登记备案和办理报到证等相关手续。

(三)与用人单位签约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在签约以前,要先了解一下求职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单位的成立年限、经营状况、用人机制、晋升制度、培训体系、发展方向等。一个十全十美的单位很少,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最关键的是要明确应聘职位的工作内容是否与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契合,单位的稳定性如何,自己的职业能力是否能够得到提升。

第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注意单位明细的薪水额度和福利状况,是否有购买“五险一金”。“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分部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第四,当用人单位提出先安排你去基层锻炼的要求时,切记不要断然拒绝,因为这是用人单位的常规做法。

最后,要明确违约责任。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有的地方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毕业生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建议违约金不要超过5000元。

(四)什么是《协议书》?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协议书》)一式四份,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发,由学校统一发放到学院,学生在学院领取,毕业生凭《协议书》办理《报到证》。一式四联新式就业协议书,第一联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第二联交用人单位;第三联由学院留存;第四联由学生自己保存。

三方协议详解:

三方协议,简单的讲就是学生本人与工作单位两方就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工作落实所签署的一份协议书,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签署即有效,学校是作为鉴证登记的第三方,第三方是否盖章不是协议书是否有效的依据。鉴证登记的主要目的是根据有效的双方协议为依据进行学生毕业派遣和统计就业。三方协议一人只有一份,违约的同学要按正常程序办理,跟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的解约意见后方能申请第二份协议书。

(五)什么是《就业推荐表》?

《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简称《推荐表》)每个毕业生只有一份,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发,由学校统一发放到学院,学生在学院领取。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各方面综合情况的一种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洽谈的介绍信。

(六)关于生源地问题

依据就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学生生源地一般是指学生在高考时候的户口所在地(具体到县、市、区)。

大部分学生是指高考时候的户口所在地,但也有少数特殊学生较难判断,所以对于无法判断的学生,我们一般是以毕业的时候父母的户口所在为准。在生源地问题上我们要注意:

1、要想办法让学生知道什么是生源地以及生源地与籍贯和出生地是不一样的。

2、对于有特殊情况(借考、父母工作调动、移民、专插本)的学生要有具体的指引,并告诉他们如何上报。

借考的:以实际户口所在地为准。如在广州借考时户口在汕头,则生源地为汕头。

父母工作调动的:以父母现在户口所在地为准

学生已经移民出境的:不纳入就业方案,不负责其就业

高职的:以考入职中前户口所在地为准

专升本的:以就读专科时的生源地为准

 

毕业生要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生源地在上报的时候是否准确,如生源地错会导致报到证出错,档案迁移出错等严重的问题,所以毕业生如发现生源地出错时要及时提出更正。

(七)什么是《报到证》(派遣证)?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简称《报到证》,也称《派遣证》。报到证由上下两联组成,上联报到证是蓝色的,是毕业生办理户籍迁移,到工作单位报到的凭证,上联交报到单位。下联报到证是白色的,存入学生本人档案。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口迁移手续等,报到证代表了毕业生的干部身份。

《报到证》详解:

“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规定,学生在报到期限内(当月)遗失报到证的可以申请补办,超过报到期限遗失的不能再重新办理,只能开具报到证的遗失证明,所以毕业生领取报到证后必须及时去报到,特别是回生源地待落实单位的毕业生也要及时去当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才能享受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扶持政策。另外,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一般是不列入就业方案,没有报到证,这部分学生等能毕业后领取了毕业证书,并且按毕业证书签发日期开始计算三个月内必须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办理报到证,超过三个月后申请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不再受理办理报到证。

属于下列情况的毕业生没有《报到证》

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没有报到证,未取得毕业资格指留级、结业、休学、退学、延长学年等;待获得毕业证书后三个月可申请办理《报到证》。

2、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取消暂缓就业之后才有《报到证》)

3、升学的毕业生。升学学生网上申请并审核提交就业方案后反悔不继续学习深造的,原则上不纳入就业派遣范围,不再出具报到证。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三支一扶”的派遣: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应办理暂缓就业;参加“三支一扶”的生源毕业生签发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报到证;参加“三支一扶”的外省生源毕业生需办理暂缓就业。

民族生、定向生的派遣:

民族生、定向生的就业方案不能在网上上报和更改,也不能办理暂缓就业。按照民族生和定向生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派遣回生源地主管部门报到

报到证的作用至少有以下六点:

1. 报到证是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

2. 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凭报到证报到以后,方可开始计算工龄;

3. 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文字证明,是用人单位给毕业生落户、接管档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4. 报到证是任何一个合法人才中心、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

5. 报到证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6. 报到证是毕业生的干部身份证明。如果没有报到证,毕业生将会失去干部身份,成为社会劳动人员(工人编制);

报到证制度沿袭多年直至今日,一些个体企业表示不需要毕业生的报到证,但是,只要是对学生负责的用人单位,都应该很重视报到证;对于作为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来说,在现有体制下,报到证的作用必将影响你毕业之后的生活。

二、关于改派问题

(一)什么是改派?

“改派”是指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和主管部门核发报到证后,毕业生由于各种原因要进行单位及就业地区调整的一种做法。通俗地说,就是指将派到原单位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档案等人事关系重新派到新的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一般来说,无特殊原因,毕业生不得随意办理改派。特别是已正式落实就业单位并已报到的学生,原则上不做改派。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规定,毕业生申请改派必须是在毕业后一年之内进行,毕业后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受理改派,暂缓就业一年后取消的也不能申请改派。受理改派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汇总改派。

(二)改派怎样办理?

1. 省内跨地市改派:需原签约单位同意重新择业,地市级人社局盖章同意,新单位盖章同意接收,地市人社局同意接收,学生附上原单位退函和新单位接收函及原报到证后到学校就业中心申请重新办理派遣手续即可。

2. 跨省改派:除原单位同意后,还需要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方能到所在学校申请办理改派。外省生源毕业生如在该省内改派,则到该省的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改派即可。

跨省改派比较复杂,如遇到新接收单位所在地对接收手续有特殊要求的,毕业生必须详细咨询接收单位,办理好相关接收手续后方能到学校就业中心申请改派。

3. 同一地市内改派的则到当地地市人社部门办理。如同在市内,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是市属单位,则调整改派可以直接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那里办理即可,而不需要到省就业中心办理。

4. 调整改派成功后,毕业生凭新的报到证和接收函去原单位将户口和档案迁移到新的单位即可。

三、暂缓就业的办理和取消及其它规定

(一)暂缓就业的申请办理必须由毕业生本人书面申请,不得代办;毕业生暂缓就业书面申请办理后又要求取消办理的也须毕业生书面提出。

(二)暂缓就业的办理截止时间为610日。并且必须通过大学生就业在线院校客户端上报,只有书面申请而未在大学生就业在线院校客户端上报的为无效。省就业中心规定,超过610日后,一律不能再补办暂缓就业。

(三)需要办理暂缓就业的常见情形:①已有单位接收意向,但是未能在610日前完成接收手续;②考研学生在610日前不确定是否能录取的;③毕业后两年内有可能找到正式接收单位的;④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公务员考试的;⑤参加西部志愿者的毕业生及外省生源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⑥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想把档案或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的。

(四)不能办理的情形: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毕业前申请了升学的学生不能办理申请暂缓就业。

(五)暂缓就业的期限为2年,在这2年内档案暂存在就业指导中心,户籍暂保留在学校,党籍材料暂时存放在本学院党委(党总支)。期限届满前毕业生应自觉到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就业及回校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指户籍已迁至学校的毕业生),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暂缓就业到期后未去取消暂缓就业的,其报到证由省就业中心发回给学校,学生必须及时到学校就业中心领取,其档案由省就业中心直接寄送到学生的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六)暂缓就业只是保留了毕业生的学生身份,主要目的是给毕业生就业一个缓冲,在暂缓就业期间内,可以随时派遣,开出报到证。要注意的是,“暂缓就业可以保留毕业生应届生的身份”的说法是错误的,那一年毕业就是那一届,过了当年就不能叫应届了。

四、升学和出国

(一)升学的毕业生须向学院学工办提供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中注明录取的专业名称,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升学学生必须先通过大学生就业在线(http://www.gradjob.com.cn/cms/index.html)申请升学不参加就业,然后向学院提交相关材料。

(二)出国的毕业生须在出国手续办理完毕后,向学院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出国的毕业生纳入正常派遣范围,出具回生源地的报到证,学院在二级用户上报就业率那里报批即可(具体就业单位报出国的国家或出国留学的学校,出国留学的在使用意图选“读书”,单位类型选“出国” )。

五、关于档案问题

(一)档案和工作单位能否不在一块?

原则上档案和工作单位要在一起,但一些特殊情况可分开,如到京、沪、津就业,单位不能给你解决户口,就可以将档案和户口放在原籍或某市人才中心。

(二)档案可以自带吗?

一般不可以,毕业生档案在办理报到证后由学校统一寄送。按照有关规定人事档案一般以机密件由机要通信方式转递到派遣单位;但由于很多用人单位不够级别或没与当地机要通信局建立寄递关系,不能用机要通信方式转递,只能用中国邮政快递转递;

(三)毕业生档案查询注意事项

1. 凡派遣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教育局报到的毕业生和生源地为该市的结业生的档案,由学校学生档案室移交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由该中心移交至用人单位或统一管理。学生可以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网查询档案。

2. 凡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由学生档案室统一移交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预备党员的党籍材料由所在学院的党委或党总支保管)。学生可以上" 大学生就业在线"网查询档案去向。

3. 继续升学已正式录取就读研究生的毕业生,凭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到学生档案室办理档案移交登记手续,档案由学生档案室负责移交到各录取高校。

4. 除以上三点情况,其它毕业生或结业生档案由学生档案室委托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寄送,学生可以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网站去查询。

5. 未能取得毕业资格(指留级、休学、延长学年等,结业生除外)并未能正常派遣(没有派遣报到证)的毕业生,档案暂时保留学校学生档案室。

6. 正式办理退学的未能正常毕业的学生,凭学校出据退学证明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劳动部门)开出的提取档案的证明,到学生档案室办理档案提取手续或由学生档案室寄出。

7. 派遣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且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该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可以享受最长24个月免费档案管理。

六、户籍迁移问题

(一)学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的,毕业时须将户口迁回至生源地或迁移至已落实的就业单位,暂缓就业的学生可将户口保留在学校两年。

(二)凡在610号前落实就业单位已办理各项手续并已上报就业方案的应届毕业生,其户口迁移由学校保卫处统一办理,凡在610号后需办理取消暂缓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其户口迁移由学生本人凭报到证、报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再到相应的办证中心或派出所自行办理户口迁移证。

(三)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可暂留在学校两年。在暂缓就业有效期内(毕业当年的71日——毕业两年后的630日),凡自行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凭报到证、报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再到相应的办证中心或派出所自行办理户口迁移证。

(四)凡已过暂缓就业有效期(指在有效期内未自行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须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凭报到证及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再到相应的办证中心或派出所自行办理户口迁移证。

(五)所有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的毕业生,都必须提供户口迁出的详细地址,迁出地址情况包括:

1. 有正式接收单位的,根据接收单位要求(一般在就业协议书里有写,如果不明确的,请毕业生咨询用人单位后确认户口迁出地址),将户口迁移到接收单位指定的地址。

2. 有办理人事代理的,必须迁移到人才市场指定的集体户里,其它地址无效。

3. 升学(考研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在610号前报批方案为升学(即单位性质为升学)的毕业生,将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并向录取学校了解清楚户口迁往详细地址)交至学院学工办,学校将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610号后就业方案才确定为升学的,由学生本人凭录取通知复印件(并向录取学校了解清楚户口迁往详细地址)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再到相应办证中心或派出所自行办理。610号前考研录取结果还不能确定的毕业生,请先办理暂缓就业(能确定可录取的不用办理暂缓,直接在大学生就业在线申请“升学不参加就业” ),否则,该生的就业方案为派遣回生源地,户口也将迁回生源地。

4. 派遣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如有正式接收单位的,按接收单位的要求来迁移户口,未落实就业单位回生源地的,其户口迁移地址可为入学前家庭户口所在地。

5. 结业生的户口迁移凭结业证迁回入学前家庭户口所在地。

所有学生的户口迁移必须与派遣方案一致,迁出地址必须跟《报到证》上的报到地址方向相符,不能冲突,否则有可能会出现无法入户的情况。

(六)办理户口迁移的有关程序:

1. 核对应届毕业生须迁移户口的学生名单,各学院核对后有出入的请尽快反馈给就业指导中心,主要是核对是否有遗漏,如果学生户口有迁到大学,但户口迁移名单中确没有该生的,要将情况反馈给就业指导中心。

2. 毕业生按规定时间提供户口迁出地址至各学院汇总。

3.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610报批截止的派遣数据中需要迁移户口的学生名单发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尽快汇总学生的户口迁移地址,按规定时间将汇总后的学生户口迁出地址统一发电子版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就业中心汇总各学院的数据后发给保卫处。

4. 学校保卫处户籍管理员前往属地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 所属学院辅导员(老师)前往学校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转发给毕业生。

七、关于人事代理的问题

问题1:高校应届毕业生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档案户口挂靠?

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等,它们是有独立人事权和集体户口,可以保管档案,将员工的户口落到单位的集体户口,负责员工人事关系。单位签约毕业生,一般都会负责毕业生的人事关系和户口,会发一份调函到学校。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在问题2中要提到。

问题2:高校应届毕业生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人事代理?

外资企业、外国驻广州办事处、乡镇、区街企业、集体、私营企业、民办机构等单位,没有独立人事权,不能独立解决员工的档案保管、户口调动和行政关系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办理人事代理;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暂无固定编制,或者只是合同工关系,或者在试用期间,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也不负责员工的人事关系,也需要办理人事代理。有些毕业生暂无接收单位,也可以委托人才市场负责人事关系。

问题3:什么是人事代理?

在原来体制下,员工的人事关系和户口都是单位负责的,随着外资、合资、民营等企业的发展,这些单位又没有独立人事权,它们员工的人事关系和户口怎么解决?这就促生了人事代理的产生。人才市场代替单位负责员工的人事代理关系和户口,包括:计算工龄、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调升、转正定级、职称定级、职称评定、受理出境事宜、党团关系管理;代办社会保险、边防证、证件年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公证材料、结婚证明等等。员工的人事关系是委托人才市场办理,但是实质的劳动关系仍然是和签约的单位。

问题4:单位集体人事代理和个人人事代理的区别。

有些毕业生也许会说,我们单位是外资企业,但是企业负责我们的人事关系和户口哦,这是怎么回事?其实一些正规的企业和人才市场和长期合作关系,企业统一帮员工到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并不是单位有独立的人事权。而有些单位和人才市场并无长期合作关系,那么员工就要自己到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了,这就是所谓的个人人事代理。单位人事代理和个人人事代理的办理流程是一样的,区别在于是单位统一办理还是个人单位办理。单位人事代理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单位和人才市场有附加条约,如果员工要调动档案或者户口,必须通过单位同意。而个人人事代理就不存在这个可能性。

问题5:人事代理和办理入户的条件。

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办理人事代理和申请入户的,需要满足一定的学位学历条件,工作单位一般情况下在所入户的城市。不同城市的要求不同,其中上海、北京、天津的门槛是最高的。一方面要控制人口规模,入户名额有限,另一方面高学历的入户申请者较多,所以即使满足入户条件也不一定能够及时申请到入户指标。其它城市只要满足入户条件,基本上就可以申请到入户指标。

问题6:档案和户口的关系。

档案是指档案材料。在中国,它是一个人的历史凭证,很多事情的办理都要以档案为依据。户口是指居住落户地址,它在日常生活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户口与人事档案关系紧密。一般来说,户口是随档案的。户口和档案是可以分离的,户口是看你想在哪个地方长期发展并生活才把户口转到哪个地方,而档案最好是挂靠在工作的地方,但户档分离有时候会给生活带来不便。

问题7: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属集体户口,算不算是正式户口?

人才市场的集体户口是具体到街道的,所谓的"户口挂靠"指的是将户口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办理的户口当然是正式户口,都是要经过人事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局批准盖章的。

问题8: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和独立户口的区别?

1. 子女不能随父母入人才市场的集体户口。

2. 人才市场集体户口的户口卡是人才市场统一保管的,需要的时候到人才市场借用并及时归还。

问题9: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怎样转为独立户口?

在城市买了房产后,随时可以方便的办理市内迁移,将户口从人才市场集体户口迁到房产地址,成为独立户口,不受任何限制了。

问题10:有关入户到亲戚家。

公安局对搭户有严格的政策限制,一般是要直系亲属之间才能办理搭户。有些人才市场声称可以帮忙办理搭户亲戚的手续,至于到亲戚所属区入户的具体操作细则,不同区公安分局规定有所不同,是否可以搭户仍需以区公安分局的办证中心答复为准。

问题11:对于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的同学,有关暂缓就业、转回生源地、办理人事代理的区别。

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暂缓就业,也可以办理人事代理,也可以将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地。如果将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地,则主要在生源地就业和谋发展,当然一年之内还可以通过改派到异地就业。办理暂缓就业可以保留学生身份,档案由省就业指导中心保管,户口在学校,缺点是不计算工龄,只提供有关就业和学业方面的服务,在暂缓就业期间,如毕业生需要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出境(如护照或港澳通行证)、购房等手续,必须先取消暂缓就业,办理档案和户口迁出后,在新户口所在地办理以上手续。办理人事代理,日常生活中众多的证件证明可即时办理,避免紧急事务因档案问题浪费时间、错失良机,缺点是失去了学生身份,如果某些职位要求必须是学生身份才可以报考的话,就失去了这样的机会,而且通过人事代理办理的集体户口跟独立户口还是有区别的。

问题12:“户口空挂”学生不能申请调整改派的问题

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规定,凡是办理了“户口空挂”(也就是通过人才市场纯粹为了解决入户某地,而没有实际用人单位接收的情况)的毕业生不能申请办理调整改派。

八、关于“干部身份”的问题

干部身份是原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现在大部分的单位都在弱化这一概念,但在一些情况下还有用。比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招聘、录取,如果没有干部身份就会有一系列的麻烦,甚至可能无法到该单位工作,还有一些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体系中,正常从业人员分三种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档案一般放在职业介绍所),干部归人事局管理(档案一般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后来劳动和人事合并后变成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对干部和工人还是分开管理的。国家统一招生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就具备干部身份。

转正定级和职称评定:想要不失去干部身份,关键是注意干部身份的载体,不要胡乱听某些人才服务机构的劝说,干部身份的载体在毕业的时候就是“报到证”(所以报到证要保管好,不能丢失。),报到证和档案转到合适的接收单位(有人事接收能力的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满一年后,本人必须记得到接收单位(有人事接收能力的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的人事管理部门填写“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这是毕业生转正的鉴定表,填好后放入档案,以及“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也就是初级职称评定表,取得职称有三种方式:确定、评审、考试。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干部身份的转移就等同于人事关系的转移,干部身份的载体就是人事关系,凭单位开出的人事关系转移介绍信转到下一个单位。

九、教师资格证认定

(一)师范生教师资格认定

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条件及程序,按照《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其中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申请人须按《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到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学校会统一安排)。学校统一组织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只有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认定机构为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而小学教育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是要自行到区教育局办理,学校没有统一组织认定。但教师资格认定一般就高不就低,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可以适用小学教育和幼儿教育。

师范生教师资格认定一般在4月份开始在网上报名(http://jszg.gdhed.edu.cn);并下载相关表格填写,报名截止后为各级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和开展认定工作时间。认定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凭毕业证书到所在学校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如果师范生不能正常毕业取得毕业证书,那么最终也不能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二)非师范生教师资格认定

非师范生教师资格认定参照社会人员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份,详情请留意教师资格认定网(http://jszg.gdhed.edu.cn)的“教育厅关于201X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要求去办理。

十、“三支一扶”

“三支一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卫生部、扶贫办、共青团中央自2006年起共同实施,公开招募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

人社厅每年5月中均会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1X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报名工作的通知”以及“201X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见三支一扶专题网站http://szyf.gdcc.edu.cn)。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在三支一扶专题网站上报名并下载登记表,并到县级以上的人们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高校学生毕业体检项目进行。学生网上报名后,按规定时间将登记表和体检表交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即完成了报名手续。

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可享受的政策待遇:1. 省财政对省招募派遣并在“三支一扶”岗位上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统一支付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600元,统一缴纳每人每月社会保险费448元,上述两项合计2048元;统一支付每人每年交通补贴共1000元。省“三支一扶”办统一为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办理银行卡,生活补贴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每月缴纳176元后直接发放到个人。2. 使用“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统筹市、县及用人单位落实每人每月400元的补贴,统一缴纳每人每月社会保险费112元。补贴及社会保险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鼓励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在每人每月400元的补贴基础上自行提高补贴数额。3.毕业生服务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未达到省统一标准的,按省统一标准执行;毕业生服务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超过省统一标准的,由所在地政府和个人按规定分别补足。地级市“三支一扶”办负责统筹办理。4. 各地开展“三支一扶”大学生岗前培训的费用,由省“三支一扶”办在730日前从专项资金中按每人250元的标准统一拨付。5. 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管理严格按照《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报考专门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设置的公务员定向考录职位,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及升学考试中加分等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按《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2003年起共同组织实施,公开招募大学毕业生到国家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是由共青团委、教育厅、财政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20036月起共同实施的一项长期的志愿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志愿服务。

其中西部计划志愿者将派往西部省(区)基层乡镇从事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等7个志愿服务项目工作,服务期为13年。山区计划志愿者将派往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镇团委从事基层青年和志愿服务工作,并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和“朝阳行动”项目专员,协助所在乡镇团委全面推动落实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期为12年。

(一)报名审核:

1.网上报名:4月中,学生可登陆志愿者网站查看有关情况,填写报名信息。

2.打印报名表。报名西部计划的学生从西部计划信息系统(http://xibu.youth.cn)下载打印《201X年西部计划报名登记表》

3.交表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报名表交由院系团委负责人审核,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按规定时间交至本校项目办。高校项目办在收到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报名学生的报名资格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高校项目办还要对报名西部计划的学生进行网上报名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并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

(二)政策保障:

山区计划志愿者与有西部计划志愿者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主要内容如下:

1. 参加西部计划、山区计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 参加西部计划、山区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 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4 根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有关规定,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志愿者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5.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自主择业和创业的,享受国办发〔2009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各主管部门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推荐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就业。

(三)经济保障:

1.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1)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生活补贴。从20138月起,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分两次发放。

2)山区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由省财政按照往年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为每人每年1000元,每年分两次发放。志愿者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统一拨付至志愿者所持银行账户中。

2. 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

相关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投保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保费每人350 元人民币。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额30万元,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额30万元,疾病门诊责任,保额1万元。

3. 志愿者体检费用

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全国项目办在志愿者到岗后按照各省实际到岗人数110%一次性拨付给招募省项目办,由省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分配。

4. 学校奖励:学校给予西部计划和山区计划实际上岗的毕业生2000元的奖金。

十二、“大学生村官”

2008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计划用五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从2010年开始,扩大选聘规模,逐步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目标。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对于各省(区、市)此前已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

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此外,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还将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各地可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精神和上述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有关规定。

9.财政补贴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

各地的“大学生村官”招聘信息没有一个统一的发布渠道,可留意各地市组织部或人社局发布的大学生村官招聘公告,各地市对大学生村官的招聘时间及要求也不相同,具体待遇及政策保障也不尽相同。

十三、大学生农村从教上岗退费

“大学生农村从教”:由教育厅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自2008年起共同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任教。

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对象、基本条件和范围:

(一)对象:从2008年起,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生源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二)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志愿到农村学校从教。

2.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任教岗位基本要求。非师范教育类高校毕业生应取得相应任教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书。担任高中阶段学校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

3.身体健康,符合《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规定的条件。

()适用上岗退费政策的地域范围和学校类型: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

县城中小学校不在上岗退费政策适用的范围内。

上岗退费的标准、退费时限、计划名额及经费来源:

上岗退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计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以4年为限,从上岗满1年后逐年退费,连续退费4年;大专学历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以3年为限,从上岗满1年后逐年退费,连续退费3年。上岗退费每年的计划名额为10000名,其中专科6000名,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4000名。上岗退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

上岗退费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高校毕业生经县(市、区)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录用为公办在编正式教师后,如本人符合上岗退费政策规定的条件,且承诺履行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应于当年930日前由本人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与县(市、区)教育局签订《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

各有关县(市、区)录用公办在编正式教师时,应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以下简称粤人发[2007141号文)规定优先录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中,从事支教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后愿意到本《细则》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农村学校从教的,应直接办理聘(录)用手续。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民办中小学校从教,如本人符合上岗退费政策规定的条件,且承诺履行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可申请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申请程序和时间与公办教师相同,但在提出申请时还需同时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县(市、区)教育局应如实填报《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并在全县(市、区)教育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县(市、区)教育局会同本级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于当年1015日前将《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一式4)上报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当年1030日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一式2份,另外2份分别由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备案)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当年1115日前将各市报送的《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表》(一式1份,另外1份由省教育厅备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上岗退费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的衔接: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公办学校任教,见习(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上岗教师如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其户籍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县城,有条件的可迁往就业所在地级市的城区。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从教服务2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其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满后2年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在坚持业绩、水平、能力要求的前提下,可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期满之日起1年内被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农村学校录用为公办正式在编教师,或农村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本人愿意履行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规定义务的,除继续享受粤人发[2007141号文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申请程序和方法同当年其他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其中,根据粤人发[2007141号文第四条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优惠政策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代偿本息不足上岗退费金额的差额部分,仍依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分期返还。

十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农村教师特岗计划)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教师聘期3年。

2006-2008年“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2009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一)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 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 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 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 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二)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招聘程序: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年特岗教师招聘政策由各省、自治区下发文件规定,全省统一报考招聘,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集中培训,⑥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三)资金安排和期满出路: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

“特岗计划”教师聘期3年,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出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特设岗位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等费用。同时,地方政府还要负责为特设岗位教师解决相关周转住房等生活条件。

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至少有三条出路:一是可以选择在当地留任,保证有编有岗,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二是异地留转,或到城镇学校应聘。今后城镇学校中小学自然减员的补充,首先要补充这些经过了三年实践锻炼的特岗教师。三是可重新选择就业,各地政府包括教育部门要为此提供便利。从西部已实施特岗教师计划的省份来看,三年服务期满后,绝大多数特岗教师选择了留任,有的省份特岗教师留任比例高达97%

十五、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一)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流程:

1.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夏秋季征兵开始之前(一般在四月份开始)登录“大学生应征入伍网上报名平台”(网址为http://zbbm.chsi.com.cnhttp://zbbm.chsi.cn,下同)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2.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初审、初检工作最晚在7月中完成。

3.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组织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征集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预定兵,9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730前将户籍迁回入学前户籍地,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9月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二)2013年起全国征兵时间由冬季调整到夏秋季,调整时间后的相关政

策如下:

关于征兵时间和政策的调整:

问:具体时间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从2013年起,全国征兵时间统一由冬季调整到夏秋季,即由冬季的111日开始征兵、121日批准入伍、1210日起运新兵、1231日征兵结束,调整为夏秋季的81日开始征兵、91日批准入伍、95日起运新兵、930日征兵结束。

问:征兵政策做了哪些相应调整?

答:一是制定完善大学生入伍有关政策。保留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大学新生的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允许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既可在高校所在地报名应征,也可以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扩大大学生学费资助范围,简化申请与审批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二是适当增加高校集中地区征兵任务。三是减少初中生征集数量。北京、天津、上海及省会城市原则上不再征集初中生,其他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集初中生比例的上限。

关于征兵的政策安排:

问:2013年新兵征集的对象和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2013年男兵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2013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问:对应征青年的年龄有什么要求?

答:男青年为1231日以前年满18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青年为1231日以前年满18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问:应征青年参军入伍在身体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应征公民参军,要符合国防部2003年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比如身高:男性162厘米以上,女性160厘米以上。

关于优惠政策:

问: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报名应征吗?

答: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可以在户籍地报名应征,批准入伍后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并享受国家学费资助政策。

问: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给予资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规定保留学籍的,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问: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优先参军政策,优先选拔使用,考研升学优惠,公检法机关定向招录优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就业安置优惠。

问:大学毕业生士兵在部队提干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其中三本(指独立学院的本科)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等等。

问:大学毕业生士兵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是怎么规定的?

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的,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问:从大学生士兵中选取士官有何政策规定?

答: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主要指的是义务兵。

对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优先选取士官;对担任专业技术复杂岗位、胜任本职的大学生士兵,本人自愿继续服现役且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保留至服现役满中级士官规定的服役年限;对确定为士官培养对象的大学生士兵,优先安排参加与任职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基层分队长、班长、副班长;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大学毕业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考入士官学校后,可参加高技能人才培养班,修满规定课程和学分的,发给职业技术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后原则上服役至四级军士长,获得技师资格的,优先选取为高级士官。

十六、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基层就业的概念:这个概念出现在20056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面向基层就业就是指到毕业生从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到非公有制组织、中小企业、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上去就业。

根据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8号】精神: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镇()及镇()以下基层就业。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事业单位接收人员时,要优先考虑接收安排选调生和招聘高校毕业生。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乡镇事业编制时,要对接收安排选调生和招聘高校毕业生所需编制予以倾斜。从2006年起,凡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镇()及镇()以下基层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基层期满后由省教育厅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帮助归还其在高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本息。新录用(聘用)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镇()及镇()以下基层就业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如果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三角地区7个市工作或到地级市一级部门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其户籍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县城;今后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的,分别由省、市、县(市、区)的人才中介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兑现劳动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凡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尚未就业的城镇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省直机关及地级以上市党政机关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单位锻炼12年。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及镇()以下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三)对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和职称晋升给予优待。已考取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镇()及镇()以下基层工作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

十七、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一)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哪些?

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

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这些项目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

(二)哪些毕业生可以被聘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

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三)科研项目聘用的毕业生是否为在编职工?

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被聘毕业生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

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可以解除协议吗?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服务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

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被聘毕业生如何获取报酬?

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被聘为研究助理时间计算为工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聘用的毕业生户档如何迁转?

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当地情况,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

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七)毕业生服务协议期满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工龄如何接续?

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

(一)什么是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2009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参加就业见习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单位。

(二)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三)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在见习期间,由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四)就业见习单位给毕业生上保险

见习期间所在见习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1. 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2. 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3. 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 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六)见习单位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再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职业培训工作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

(八)高校毕业生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政策

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九)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高校毕业生享受和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政策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十九、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2105年起,2015年起,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2)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6)财政补贴支持:全面落实各项扶持大学生创业财政补贴政策,对在我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的补贴(创业实训等模式的补贴标准另行规定);对成功创业的大学生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的大学生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20万元资助。国家和省的其他扶持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2.什么是《就业创业证》?

答:从2015年起,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高校毕业生在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可以享受哪些就业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凭本人《就业创业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可享受不超过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免费就业指导、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以下免费就业服务:办理录用备案和登记手续,登记和发布个人求职信息,保管档案两年,传递档案,参加各种招聘交流会,开展素质测评,提供就业指导和咨询等免费就业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以下免费就业服务:办理录用备案和登记手续,登记和发布个人求职信息,保管档案两年,传递档案,参加各种招聘交流会,开展素质测评,提供就业指导和咨询等免费就业服务。

4.高校毕业生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答: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5.高校毕业生创业时,能享受哪些工商登记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1)高校毕业生申办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2)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在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在申请工商登记时,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3)创业的大学生毕业生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6.高校毕业生创业时,能享受哪些社会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创业时能享受多项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1)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及其所招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障优惠。

2)在3年内可按上年度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缴纳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登记参保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可暂时使用上前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即行调整。招用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由经营业主和招用人员共同缴纳。

3)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为雇工申请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一类行业选择以工资总额、经营面积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工程总造价或吨煤等定额的方式参保。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办法。

7.高校毕业生在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如何享受社会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应及时到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优惠申请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享受有关待遇。

8.高校毕业生享受的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文件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注:从2015年起,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9.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10.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新增政策有哪些?

答:有关部门通过建立中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与吸纳毕业生就业挂钩机制,通过落实税收优惠、优先安排扶持资金、给予社会保险和就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

对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中有关“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的政策不再执行,其他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有效。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1.什么是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创业的部署精神,计划引领更多大学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我省大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举措得到更好落实,服务大学生创业的基础体系更加完善,大学生创业规模逐年扩大、比例逐年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全省共引领5万名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本方案所指“大学生”包括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指在我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二)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

1.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在市内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港澳台学生。非毕业学年内的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除外)。

补贴标准: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SIYB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SIYB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800元。

2.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对象:

1)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3.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

1)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

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企业:

1)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2)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补贴标准:

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5.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3)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创办初创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开展经营,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照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6.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对象: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按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7.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补贴对象:

1)新认定达到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

2)已认定经评估达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8.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补贴对象:完成创业项目征集的单位及个人。

补贴标准:面向全社会征集,经专家评审团评估认定后,纳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申报者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9.创业项目对接及跟踪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创业者推介“市创业项目资源库”项目,并提供包括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等“一站式”创业指导服务,直至开业成功

10. 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申领程序

1)项目初核单位

a.创业培训补贴的审核单位为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

b.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的初核单位为各区就业办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高指中心)。

c.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创业项目对接和跟踪服务补贴、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初核单位为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职培中心、市高指中心。

d.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初核单位为市高指中心。

(2)申领程序

a.按月申领补贴项目

a1.创业培训补贴

拥有市创业培训资质的定点机构按照《关于抓紧做好我市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函〔20091425号)为补贴对象进行创业培训(实训)并考核合格的,每月10日前向市职培中心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就业中心复核,市就业中心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交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至申请机构。

a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申请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市高指中心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中心提交汇总申报资料,市就业中心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交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至申请单位。

 

b.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

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租金补贴、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核单位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中心提交汇总申报资料,市就业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交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至申请单位或个人。

 

c.创业孵化补贴、创业项目对接和跟踪服务补贴

申请单位在每年531日和1031日前向初核单位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市就业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交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至申请单位。

 

d.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领程序

申请单位在每年731日前向初核单位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就业中心复核,市就业中心按照申报市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程序进行复审和验收合格后,于4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后核拨资金至申请单位。

 

(3)申领资料

a.创业培训补贴

a1.   年第  月申领市创业培训补贴审核表》;

a2.   年第  月申领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

a3.定点培训机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提供);

a4.学员考核成绩表。

b.一次性创业资助

b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

b2.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b3.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相关证明;

b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

b5.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b6.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b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中行存折复印件;

b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b8.     年月至  月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审核表》。

以上资料经初核单位初核后,连同《      月一次性创业资助汇总表》送市就业中心复核。

c.租金补贴

c1.     月至  月申领租金补贴审核表》;

c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

c3.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c4.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相关证明;

c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

c6.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c7.经公共就业机构确认盖章的《市就业登记表》及社保缴费清单;

c8.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c9.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中行存折复印件;

c10.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c11.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c1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除《      月至  月申领租金补贴审核表》一式三份外,其余资料一式一份,经初核、复核后,连同《市租金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送市就业中心。

d.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d1.经公共就业机构确认盖章的市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d2.被招用人员在该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

d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d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d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d6.      月至  月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核表》;

d7.      月至  月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就业人员花名册》。

以上资料经初核单位初核后,连同《      月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表》送市就业中心复核。

e.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e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

e2.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e3.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e4.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

e5.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e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中行存折复印件;

e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e8.       月至  月申领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以上资料经初核单位初核后,连同《    年第   月申领创业企业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送市就业中心复核。

f.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f1.获奖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f2.申领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f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在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f4.经公共就业机构确认盖章的市就业登记表;

f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经市高指中心初核后,连同《   年第 季度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送市就业中心复核。

g.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g1.单位团体:

g2.《市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领表》;

g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g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中行存折复印件。

g5.社会人员:

g6.《市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领表》;

g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g8.银行存折首页或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以上资料经初核后,填写《     月至  月申领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审核表》报市就业中心复核;复核后连同《     月至  月市创业项目征集补贴汇总表》送市就业中心复核。

h.创业项目对接和跟踪服务补贴

h1.《市创业项目对接情况信息表》;

h2.《市征集创业项目跟踪服务情况统计表》;

h3.对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明复印件;

h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经初核后,填写《   年( )半年申领创业项目跟踪服务补贴审核表》报市就业中心复核;复核后连同《   年( )半年市创业项目跟踪服务补贴汇总表》送市就业中心复核。

I.其他

i1.各项补贴应按期申领,逾期不申请的,不给予补发。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申请。

i2.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招用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三)小额担保贷款

1. 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

2. 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业务办理程序:自愿申请→街道受理和推荐→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融资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银行核贷。

(四)微利项目

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五)针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政策帮扶措施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是指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各种临时性劳务人员。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具体到社保来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存档职介或人才以个体身份缴费参保。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规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六)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1.补贴对象

市属各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毕业生(“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和残疾毕业生,不分广州生源和非广州生源,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均可申请。

2.求职补贴标准

按每人15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

3.申报所需材料

《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学院核对原件);

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之一的复印件;残疾高校毕业生持有《残疾人证》的复印件;

4.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核对原件)

备注:毕业生办理求职补贴所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本人在广州地区各农业银行营业点开户的,最好是银行存折本,如果提供的是农行卡号,要注明开户银行。

二十、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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