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重大研究项目和标志性成果的产生,提高我校科学研究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坚持重点奖励与一般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奖励标志性、原创性科研成果,其他成果予以一般性奖励。
第三条坚持三个“同样重要”的原则,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同样重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样重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样重要。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凡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要真实可靠,以科技创新为最高标准,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奖励对象:我校在职和离退休教师、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延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各院系和研究机构兼职教授及研究人员以延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对于获奖成果的奖励,延安大学可以不是第一署名单位。
第六条奖励范围: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统编教材、科研项目、专利成果、获奖成果及实践性研究成果。
第七条学术论文要求公开发表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和省级以上报纸。学术著作和省级以上统编教材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
第八条学术论文字数要求:发表在报纸上的论文每篇1500字以上;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每篇3000字以上;著作和教材15万字以上。论文和著作的作者单位必须署名延安大学。科研项目以经费划入我校财务帐号为准,成果专利和厅、局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应署名延安大学。
第九条科研奖励不重复授奖,奖励级别有变化的,按就高原则,补足奖金差额。
第三章论文奖
第十条在《SCIENCE(科学)》和《NATURE(自然)》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20万元。
第十一条在权威期刊A类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1万元;在权威期刊B类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0.5万元。
第十二条被《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CI)核心库收录的论文视为权威期刊A类,被SCI扩展库收录的论文按权威期刊A类的80%予以奖励;被《工程索引》(简称EI)和《国际科学会议目录索引》(简称ISTP)收录的论文视为权威期刊B类。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SCI)收录的论文,按照权威期刊A类对待;被《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简称AHCI)和《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简称ISSHP)收录的论文,按照权威期刊B类对待。
第十三条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按照权威期刊A类对待;摘录原文1/3以上者,按照权威期刊B类对待;1/3以下者,每篇奖0.2万元。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每篇奖0.2万元。
第十四条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的《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信息中心编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已列入权威期刊A、B类奖励期刊除外),每篇奖0.1万元,在CSSCI和CSCD扩展版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0.05万元。未被ISTP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视为CSCD收录(外文版者视为核心库收录,中文版者视为扩展库收录)。
第十五条在《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2500字以上者,按照权威期刊A类对待;1500——2500字者,按照权威期刊B类对待;在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和全国专业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在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05万元。
第十六条为了鼓励学术合作,加强学术团队建设,对论文的全部作者均予以奖励。奖金发给第一作者,由第一作者视各位作者的贡献自主确定分配比例。
第四章著作奖
第十七条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奖1万元;由国家各部委及专业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奖0.8万元。
第十八条由全国著名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的著作,A类,每部奖0.8万元;B类,每部奖0.6万元。
第十九条由国外著名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奖0.8万元;著作(中文版)被译成外文在国外出版的,每部再奖0.5万元。在国内以其它文字出版的著作,每部再奖励0.5万元。港、澳、台地区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部奖励0.6万元。
第二十条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编著、工具书,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每部奖励0.5万元。
第二十一条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研究丛书、学术论文集,每部奖励0.5万元。
第二十二条在省级出版社(指省人民出版社,教育出版社,科技出版社,各重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奖0.5万元。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含各部、委)统编教材,担任主编,且撰写3万字以上,每部奖励0.8万元(其中奖励主编0.5万元);省统编教材,担任主编,且撰写2万字以上,每部奖励0.5万元(其中奖励主编0.3万元)。其他参编人员,按撰写字数平均奖励。
第二十四条合著的学术著作按出版社等级和作者撰写字数计算奖金。凡承担国家、省部、厅局和学校科研项目的学术著作出版时,必须明确标明“××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否则,按同级奖金的50%奖励。凡接受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及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等资助的著作(含教材),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个人代表性学术成果论文集正式出版,按学术著作对待,给予奖励。学术著作和教材再版,修改在2/5以上篇幅的按60%奖励;修改在3/5以上篇幅的,按新作全额奖励;修改在1/5以下,奖励0.2万元。
第二十六条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每部奖0.5万元;由国家各部委及专业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每部奖0.3万元;由全国著名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的译著,A类,每部奖0.4万元;B类,每部奖0.2万元;在省级出版社(指省人民出版社,教育出版社,科技出版社,各重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译著,每部奖0.15万元。
第五章专利及成果转化奖
第二十七条 获得发明专利且专利权为学校持有,每项奖励0.5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且专利权为学校持有,每项奖0.3万元。
第二十八条凡转让的科研成果且给学校带来经济效益者,按实际到位转让费的30%提成奖给课题组。
第二十九条凡研究成果被国家各部委在决策和规划中采用的,奖1万元;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的,奖0.5万元。
第六章实践性成果奖
第三十条实践性成果系指专业教师在有关学术理论指导下创作或产生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文学作品、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等。
第三十一条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小说或剧本一次性奖励:5000字以上的短篇每篇0.05万元;2万字以上的中篇每篇0.08万元;10万字以上的长篇每篇0.2万元。在国家级(一级)学会主办的相关刊物上发表的小说、剧本、杂文、诗歌等文学作品一次性奖励:5000字以上的短篇每篇0.03万元;2万字以上的中篇每篇0.05万元;10万字以上的长篇每篇0.1万元。
第三十二条在权威A类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一次性奖励0.5万元,在权威B类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一次性奖励0.3万元;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一次性奖励0.05万元。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画集(册),每集(册)一次性奖励0.03万元。艺术设计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的奖励比照此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开出版的音乐专辑和音像作品专辑,每辑一次性奖励0.1万元。公开发表歌曲每首一次性奖励0.05万元。
第三十四条实践性成果系多人合作完成者,奖金发给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视各位完成人的贡献自主确定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