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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八条评选与审批程序

(一)组建成果评奖专家委员会

1.成果评奖专家委员会以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为主组成,分文、理学科组进行评奖。评奖专家实行回避制,即当年有成果参加评奖者,不担任该年度评奖专家。

2.评奖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每个学科组一般由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外设秘书1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兼任学科组组长。科技处或社科处工作人员担任秘书,负责评奖过程中选票发放、统计、归档工作。

(二)学科组按标准评审参评成果,不超过给定指标,从严掌握,评出二等奖和三等奖,推荐一等奖。评奖专家委员会审查并评定一等奖。

(三)获奖成果公示。公示期为15天,期间受理有关成果及成果评审中的异议问题。

1.受理异议范围:奖励等级的异议;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异议; 有意重复申报的异议; 成果署名排序的异议等。

2.异议的受理条件:异议者须写出书面材料报科技处或社科处、纪委、监察部门,电话、口头及书面材料无真实署名、无单位和联系电话的异议不予受理。书面材料必须写明获奖成果名称,成果拥有者,实事求是地申述异议的实质内容,同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附件。

3.涉及异议的各方,应持积极态度,按受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证明材料和旁证文件或材料,如在15天之内不提供,视为自动认可或弃权。

4.涉及奖励等级的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仲裁。

5.异议提出者若在书面材料中捏造事实进行诬告,应负法律责任。

6.异议应在30天之内受理完毕。异议未处理解决前,有异议的获奖项目不予公布。

(四)异议期满后,以学校文件正式公布获奖成果名单。

(五)发放获奖证书及奖金。获奖成果学校将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0.8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3万元。

第九条成果奖励标准

(一)科学技术奖

1.应用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有一定难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作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理论成果(著作、论文)

一等奖: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创见,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理论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显著的学术价值,得到同行的高度评价;或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工程开发项目。

二等奖: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新突破,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理论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的发展有较重要的指导作用和较显著的学术价值,得到同行的重视。

三等奖:研究有一定的难度,学术上有突破,学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其理论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的发展有指导作用和较大的学术价值,得到同行的重视。

(二)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研究难度大,理论水平高,在本学科居国内领先地位,并且学术上有创见,有新的发现,对开拓发展本学科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重大的学术价值。

二等奖:研究难度较大,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学术上有新的发现,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对本学科的发展有较好的指导作用和较大的学术价值。

三等奖:研究有一定难度,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学术上有新的发现,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对本学科的发展有指导作用和较大的学术价值。

第十条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交。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二O一二年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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